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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节税案例

就我国目前税制来看,我们采取的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并且间接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中约为60%,针对我国现实情况,以增值税为例,简单谈一下如何减轻税务负担。

请看下面简单例子:

某市某公司(一般纳税人)有两块业务,一块是批发、零售建筑安装材料,并提供安装、装饰业务;一块是提供建材设备租赁业务;5月份销售建筑装饰材料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取得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10.8万元;提供安装、装饰服务收入30万元,设备租赁服务收入20万元,共获得劳务收入50万元。

该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帐款 17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项税额 25.5
该公司计算缴税额如下:
应缴增值税:100*17%+30*17%-10.8=11.3(万元)
应缴营业税:20*5%=1(万元)
应缴城建税:(11.3+1)*1%=0.123(万元)
税务局看到了进行了纳税调整,调整后为:
应缴增值税:100*17%+(30+20)*17%-10.8=14.7(万元)
应缴城建税:14.7*1%=0.147(万元)

最后这家企业以税务机关调整后的金额纳税,比自己核算的多交了14.7+0.147-11.3-1-0.123=2.424万元税费。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我们来看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上面的这个例子因为违反了这条税务规定,所以进行了纳税调整,而这家公司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只要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分开核算即可,而该企业只进行了税务分开核算,并没有在会计核算时同时分开。

上面的例子中既有混合销售行为又有兼营非应税劳务。其中,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并且提供的劳务与销售货物有直接联系或从属关系;兼营非应税劳务与某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无论哪一种兼营,都应分别核算。有关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末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决策时,一定要认真考虑利弊,以免多缴税增加额外税收负担,同时也防止少缴税款而遭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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