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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信托咨询


信托(TRUST)这个法律概念,远在百年以前就已经存在于英国宪法。信托的理念是由一方(受托人)持有资产的所有权,而另一方(受惠人)却受惠。信托安排的条款与条件,在信托契约中列明。信托可以用于多种多样化的目的,其中包括:
·积极的家庭财富计划。信托可以用于确保前辈积累的资产不会被后代轻易浪费。
·减少税款缴纳额。信托比公司具有更大的灵活性。经常用于加强财务结构,达到合法避税或减税目的。
·保障私隐。与公司不同,信托没有“股东名册”等等文件,并且可以利用各种安排,例如任意受惠人类别,为客户提供额外的私隐。
·资产保护,信托是一种保护家庭资产的方法,令家庭资产免受未来的债仅人索偿影响。

英国司法管理辖区以外的国家及地区,例如香港及新加坡,普罗大众尚未真正理解信托在亚州的应用,然而,经历金融风暴之后,已经使信托非常适合希望不再重蹈九十年中后期覆辙的企业家使用。对在亚州居住的海外雇员来说,信托非常适用于他们的本国税务安排及回国税务计划。

1、    客户建立一项信托并将一笔象微式款项转帐至一名第三者受托人或客户自己的专用受托公司。
2、    为该项信托指定一名保护人。保护人通常是一名家庭成员。该名保护人具有权力聘用受托人,并可在不满意其受托人的表现时,解雇该受托人。
3、    客户及其家庭成员或指定为该项信托的列名受惠人或为任意受惠人成员之一。由于具备上述身份,他们能够享受该项信托产生的各种财务利益,而且不会受到债权人的威胁。
4、    该项信托利用象微式金款授产,设产一家国际商业公司(可能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通常由客户或客户的一名代名人担任国际商业公司的董事,使客户在不拥有这些资产的法定所有权的情况下,保持控制这些资产。当出现任何债权人威胁客户或其家庭的情况时,客户担任的董事职务由受托人终止。
5、    客户将资产拔给该项信托,这些资产由国际商业公司持有。

这种财务安排可以达到什么目的

·由于这些资产不再由客户“拥有”(尽管客户可从中得到利益),客户却可以在其居住地区获得税务利益。若客户是海外雇员,当他们决定返回家乡时,这种安排可以为他们获得更多的税务利益。
·私隐—这些资产不在客户的名下,法律上亦不是由客户所拥有。客户可以享受这些资产带来的利益,但实际上又不属于客户所有。
·资产保护—由于这些资产不属于客户所有,故不能用于应付客户的债权人所提出的索偿。

亚州客户倘若在亚州金融危机期间之前,已经建立信托架构,那么在发生偿债问题时,他们就可以避免一大堆费心的事情。但很重要的,客户在建立该信托架构时,其经济情况必须健全。在企业家医冶90年后期金融风暴带来的创伤之际,现时正是以一种既安全又适当的财务架构—信托,保障他们所拥有的财产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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