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调整后的新消费税政策开始实行。为规范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负责人对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规定》要求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新增税目和调整税目的纳税人,应按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和纳税申报;对纳税人自产自用的成品油实行台账管理;明确了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和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已纳税款抵扣凭证和抵扣税款计算方法;保证了应税消费品发生销货退回时新旧政策的衔接。对于纳税人应注意的事项,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读—
5月1日起,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纳税人应于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纳税人应自200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的征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做好其他准备工作。
消费税纳税人包括生产销售、委托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哪些对象?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生产销售、委托加工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生产销售、委托加工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石脑油、溶剂油等成品油可享受减税政策
根据《通知》,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可以享受减税政策。生产这些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应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按照规定税率计算申报消费税,按照应纳税额的30%缴纳消费税。因此,生产这些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应就实际销售数量全额申报、依率计征、按比例缴库。
(自: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