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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税规划与管控

一、企业财税规划与管控的概念
企业财税规划与管控(FTM)是对企业的财务税务进行系统规划,有效的管控,把企业风险控制在最小化。同时,通过节流达到企业间接开源的效果,实现市场二次开发;同时,通过财务报表,帮助企业管理层做出英明的决策。

二、日聪的服务
账务处理是企业经营中一项极其繁琐的工作,涉及到工商、税务、财政等方面,而日聪财务能帮助贵公司从繁琐的财务工作脱离出来,成为贵公司得力助手。日聪商务主要为中小企业代理记账、建账,代理纳税、税收政策咨询,代理工商、税务登记、年检。提供新办企业核名、验资、办理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纳税认定等一条龙服务。

日聪商务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法规有深刻领悟,业务处理规范以及专业管理经验。并将代理记账的重心放在账前合理避税的筹划、规范和控制上。通过合作与企业、工商、税务部门建立了长期友好关系。日聪商务为企业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实行专人上门服务、凭证报表规范符合规定、收费合理。

三、财税规划在国际经济发展中的应用
财税规划产生于西方,19世纪中叶,意大利的税务专家已经出现,并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其中就包括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美国、英国等国也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开始在税收实践中加以广泛地应用。在财税规划的发展历史上,欧洲税务联合会的成立具有重要意义。它极大地促进了财税规划业的发展。1959年法国巴黎,有五个欧洲国家的从事税务咨询及纳税筹划的人员有了自己行业组织 。这一方面说明在这些国家纳税筹划得到了政府的认可。与此同时,纳税筹划已成为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对其研究也全面展开和不断走向深入成为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在企业经营中广泛被使用,也受到人们和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跨国企业雨后春笋般的出现,这些跨国性的大企业对纳税筹划的需求,进一步地促进了纳税筹划的发展。

四、 财税规划在中国的现状
在我国对财税规划的研究还很少,主要原因一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比较晚,纳税人的独立经济利益主体身份没有充分体现出来;二是人们对纳税筹划的思想认识偏激,把纳税筹划等同于税收欺诈,尤其是新闻出版对部门对避税方面的书籍由于担心政府部门审查,一度将纳税筹划方面的理论实践书籍视为“禁书”,将其打入冷宫。直接改革开放和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政策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人们的认识才逐渐发生了一些改变,从恐惧到接受,从接受到研究,从研究到应用,逐步对纳税筹划形成了一些认识,但也有待于深化对纳税筹划理论研究和实际纳税筹划工作的实施。

五、企业财税规划的主要内容
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财税规划?目前理论界对此观点不一,首先应当肯定的是纳税筹划不等于逃税,逃税是建立在对税法不理解,违法的基础之上的,这与财税规划有着本质的区别,财税规划是指一切采用合法和“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纳税方面的策划和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安排。

财税规划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二是采用“非违法”的手段进行避税筹划;三是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收转嫁筹划;四是归整纳税人帐目,实现涉税零风险。

所谓“合理避税筹划”——避税筹划与节税筹划不同,避税筹划与逃税筹划亦不同,它是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因此避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而是处在二者之间,故称之为”非违法“。

“合法节税筹划”——研究避税最初产生的缘由不难发现,避税是纳税人为了抵制政府过重的税负,维护自身既得经济利益而进行的各种逃税、骗税、欠税、抗税等受到政府严厉的法律制裁后,找到的更为有效的规避的办法。

“合理转嫁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的调整与变动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实现涉税零风险”——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帐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

六、企业财税规划的必要性
实施财税规划无论从纳税人维护自身权利,还是从完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来讲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法制健全的国家,强调依法治国和强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倡导“用税”的理念,税收是国家提供给纳税人公共产品的价格,毕竟税收是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直接侵犯。在市场经济不是很健全的国家,更是要强调纳税筹划,以便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正当合法的权利/特别加入WTO后,中外企业将在一个更加开放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取胜的关键就在于能否降低企业的成本支出、增加赢利,中国企业要想与国外企业同台竞争,就应该把策略重点放到“节流”即企业内部财务成本的控制上,通过纳税筹划予以控制,对企业来说纳税筹划就变得相当关键。

七、联系我们
如您对以上资料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拨打日聪热线电话86-755-82143272作进一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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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节税案例

就我国目前税制来看,我们采取的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并且间接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中约为60%,针对我国现实情况,以增值税为例,简单谈一下如何减轻税务负担。
请看下面简单例子:

某市某公司(一般纳税人)有两块业务,一块是批发、零售建筑安装材料,并提供安装、装饰业务;一块是提供建材设备租赁业务;5月份销售建筑装饰材料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取得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10.8万元;提供安装、装饰服务收入30万元,设备租赁服务收入20万元,共获得劳务收入50万元。

该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帐款 17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项税额 25.5

该公司计算缴税额如下:

应缴增值税:100*17%+30*17%-10.8=11.3(万元)
应缴营业税:20*5%=1(万元)
应缴城建税:(11.3+1)*1%=0.123(万元)
税务局看到了进行了纳税调整,调整后为:
应缴增值税:100*17%+(30+20)*17%-10.8=14.7(万元)
应缴城建税:14.7*1%=0.147(万元)

最后这家企业以税务机关调整后的金额纳税,比自己核算的多交了14.7+0.147-11.3-1-0.123=2.424万元税费。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我们来看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上面的这个例子因为违反了这条税务规定,所以进行了纳税调整,而这家公司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只要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分开核算即可,而该企业只进行了税务分开核算,并没有在会计核算时同时分开。

上面的例子中既有混合销售行为又有兼营非应税劳务。其中,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并且提供的劳务与销售货物有直接联系或从属关系;兼营非应税劳务与某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无论哪一种兼营,都应分别核算。有关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末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决策时,一定要认真考虑利弊,以免多缴税增加额外税收负担,同时也防止少缴税款而遭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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