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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申请

香港从阿里巴巴到小米因为“同股同权”的问题错过了5年,现如今消息指出,今年4月香港将修改为“同股不同权”,为何当初港交所要设置“同股同权”这样的上市制度?现在解除了限制,对于港交所和中国科技公司又有什么影响?

所谓“同股不同权”,又称双层股权结构,是指资本结构中包含两类或者多类代表不同投票权的普通股的架构。一般表现为公司股份分为A、B两类,其中A类股为一股一票表决权的普通股,由公众投资者持有;B类股为超级表决权股,由公司创始人或原始股东等内部人持有。双层股权结构的存在令公司在取得外部融资的同时依旧将控制权保留在家族内部或内部团体中。

知情人士透露,香港修改上市规则的时间表明显提速,最早可在4月底或5月初完成修订,并实时接受上市申请,故首家挂牌的同股不同权公司极有可能提早登场。

“同股不同权”多在美国和加拿大市场实行,采用该股权结构的知名公司包括谷歌、Facebook、阿里巴巴、京东、百度等。

香港一直奉行同股同权制度,所有上市公司股东不论身份及持股量,其持有的每一股都享有相同的投票权,投票权的多少,与股东拥有股份的数量成正比例。

4年前,因无法接受阿里巴巴的不同投票权架构,港交所与阿里巴巴IPO失之交臂。2017年12月18日,港交所公布了《有关建议设立创新板的框架咨询文件》,明确表态对达到要求的同股不同权公司将允许其赴港上市。

在此次被称为“香港市场25年来最大变革”的市场咨询中,港交所建议在主板引入“同股不同权”,为三类型公司设下不同门槛。

第一类是新上市的“同股不同权”公司,有关公司必须是“新经济股”,上市市值最低为100亿元,而且有10亿元收入;若市值达400亿元,则不设收入要求。

第二类是放宽已在美英上市的“同股不同权”公司,来港作第二上市。市值要求是100亿元,同样只限新经济公司,可沿用美英当地的“同股不同权”架构,不需遵行香港针对“同股不同权”所设的投资者保障,意味阿里及京东等可不作架构重组,直接在港作第二上市。今日以后始上市,而日后有意在港第二上市,则要符合香港对同股不同权的要求。

第三类则是无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但市值要求需达15亿港元以上,以及其研究阶段不能处于太前期,同时由基石投资者拥有的股份将不会计算为公众持股。

2018年1月,港交所总裁李小加出席亚洲金融论坛后曾表示,将于农历新年后发表“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细则咨询,期望6月初公布咨询结果,6月底正式接受“同股不同权”上市申请。

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此前也透露,香港特区政府和监管机构目前收到不少查询,预料下半年“同股不同权”正式落实后不少新经济公司会来港上市,“据我们掌握,有兴趣的不止数间,而是以十计。”

香港监管机构正为“同股不同权”做出积极准备。2月5日,香港证监会主席唐家成在出席香港立法会一个委员会会议时透露,香港证监会将于2018至2019年财政年度预算中,提出增设21个新职位的建议,其中包括新增4名公司融资部的员工,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处理同股不同权的相关工作。

而港交所最近一次谈到“同股不同权”问题是在2月20日的狗年交易开市仪式上。港交所主席周松岗称,交易所上市科、上市委员会的工作已基本完成,日内就会将草拟规则咨询市场,重申“绝对希望”下半年有相关公司在港新上市。

周松岗强调:“今年港交所最重要的任务是扩宽上市制度,欢迎更多创意公司上市,香港投资者有更多选择。”他指出,上轮咨询结果显示市场对扩宽上市制正面,会为新经济同股不同权公司、未有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和已在其他交易所的公司作第二上市,进行咨询,希望咨询正式启动后,市场“尽快响应、尽快扩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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